证券代码:002378     证券简称:章源钨业     编号:2020-069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1028日(星期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1028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1028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10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征集人未收到任何股东的相关委托。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泽兰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4,496,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77%,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594,473,4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253%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7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593,988,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范迪曜先生、刘佶女士、黄文先生、石雨生先生、赖昌洪先生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情况

同意593,988,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范迪曜先生、刘佶女士、黄文先生、石雨生先生、赖昌洪先生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593,988,9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2%

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范迪曜先生、刘佶女士、黄文先生、石雨生先生、赖昌洪先生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关联股东,在本议案的审议中均已回避表决。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故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金诗晟、王隽然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