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

            ——股价拉抬藏套路 入落陷阱

——摘自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投资者教育》专栏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股票价交易按照“价格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撮合成交:价格先是指交易系在撮合高价格的入申报优先于低价格的入申成交,同低价格的出申报优先于高价格的出申成交;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交易申,先申先于后申者成交。买卖双方充分博弈,形成股票价格,体的定价发现功能,也是其他投者做出交易决策的重要参考。

实际交易中,部分投者如果看好一只股票的价,会愿意加大投入、提高成本,以比实时成交价格稍高的价格行申,以确保成交。一般来这样的行属于合交易。但是,如果大幅、多次,期利用优势拉抬股价,可能构成《券法》禁止的市。以下个案例就是如此:

XX投入市金量总计高达数亿元,是交易所重点关注的2015 8 13 日、10 16 日和26 日尾市期,徐XX 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优势,交易多只股票,致相关股票走出了尾市强势的走

读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我们发现,徐XX 拉抬股价的手法包括:

1、高申和成交占比

  量占期量之比均超50%,最低60.30%,最高74.87%,平均67.96%

  入成交量占期场买入成交量之比均超50%,最低62.73%,最高82.48%,平均73.89%

2、高价委托

  每一笔委托价格其前一笔成交价提高幅度的平均最低0.24%、最高0.83%、平均0.51%

  除个股票上1 笔申档位2 档外,其余委托均1档。

拉抬股价的行在短时间内大量股票的购买需求,破坏了买卖双方的充分博弈程,形成扭曲的市定价,害了券市基本功能。如果投者存在追涨杀跌的交易心理,或是股票特关注,容易基于扭曲的价格做出错误决策。部分法主体利用上述心理,主制造股价波诱导对手方参与交易,自身在当日或次日大量出而取巨收益。《券法》第七十七条明确禁止,提出了四种情形。投者如果触碰一行必将受到

严厉惩罚。本案例中,徐XX 反了第一款第(一)和第(四)定,分别为独或者通,集中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券交易量”和“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利用市手段,引者参与交易,在只股票上一两个交易日的盈利就达400 余万元,最后被证监会没收法所得3702 万元,并7403 万元的款。投者尤其是中小投者在投资过程中,要独立思考决策,切忌不做分析而跟。不要被股价的迅速上惑,入市者的圈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