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先进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信部关于加快推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的指导意见》、《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十二五”规划》和《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推行清洁生产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水平在省内同行业领先,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纳税100万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通过了政府主管部门评估或验收,实施了清洁生产方案并取得明显成效;
5、清洁生产已纳入企业日常管理,有完整的清洁生产工作记录和档案,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
6、建立了持续清洁生产机制。
(二)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指标
1、生产工艺技术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2、生产装备先进,生产效率高,自动化、安全防护程度高,无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设备。
(三)资源能源利用指标
1、企业使用清洁的能源及原材料,能耗、物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单位产品水耗、水重复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3、与各级政府和部门签订了节能目标责任书的企业近三年节能考评结果均为完成以上等次。
(四)环境保护指标
1、企业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3、企业污染防治技术及装备先进且运行稳定可靠;
4、企业近三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
(五)资源综合利用指标
1、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2、企业所采用的包装材料无毒无害、易降解,便于回收利用。
(六)产品指标
1、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七)管理指标
1、生产管理:生产计划、调度科学合理,统计指标设置科学,数据真实、准确;
2、工艺管理:工艺路线合理、配方科学,有不断改进的计划;
3、设备管理:设备预防性维修,保障设备完好率、运行率达95%以上,无明显跑、冒、滴、漏发生;
4、能源管理:使用清洁能源或节能效果显著,能源负责人在主管部门备案,能管员持证上岗;
5、物料管理:物料按消耗定额发放;
6、质量管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保证产品质量,各项物化指标合格;
7、操作管理:按操作规程执行,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到位;
8、环境管理: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污染物排放定期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批。
第七条 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委、财政局提出书面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税务登记证和上年度纳税证明;
4、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守法证明材料;
7、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8、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9、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设区市工信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建由清洁生产、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环境保护等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必要时可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或要求申报企业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十一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候选名单,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企业,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发文,认定为“江西省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要持续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情况通过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委报送至省工信委。
第十三条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书面和实地考察的方式,对示范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企业,继续保留相关称号,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视情节可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称号等处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省工信委在省级节能专项资金、省级工业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安排和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报等方面,对省级清洁生产示范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以不当方法影响认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予以全省通报;已认定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http://www.jxciit.gov.cn/Item/2708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