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总部统筹管理,在未经公司总部批准的情况下,各分子公司不得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须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禁止公司以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

第七条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主要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八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公司及各分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应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以交易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经理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

1.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与流程草案;

(2)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在与各分子公司充分沟通后,制定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草案;

(3)协调和组织执行经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流程和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方案;

(4)协助各分子公司选择交易对手,签署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总协议,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5)定期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并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6)负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及金融市场的研究,金融信息的收集与报告;

(7)负责指导各分子公司金融衍生品管理工作的开展和执行;

(8)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

(9)负责分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计划完成情况等,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分析数据及风险分析。

2.公司审计监察部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执行等工作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流程把控和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与判断,通过对拟进行衍生工具套期保值的基础资产进行分析,提出开展或中止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建议,并形成操作方案。

2.公司审计监察部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3.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公司年度金融衍生品总体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咨询报价。

4.公司财务部根据金融机构报价填制金融衍生品业务审批单并履行审批程序,审批单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期限、银行报价以及业务品种等内容。

5.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审批后的交易安排,向金融机构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申请书,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最终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6.公司财务部应对每笔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7.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出具金融衍生品业务报表,并报送财务总监及审计监察部。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基础资产类型、金额、期限、盈亏情况等。

8.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9.审计监察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向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逐日盯市制度,当标的资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总监,由财务总监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十七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总监应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因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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