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章源钨业”)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金诗晟律师、孟怡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5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3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城塔下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多媒体会议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东,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 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3人,代表股份745,594,14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2.0595%,其中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8,582,6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144%。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739,631,5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1.5632%;其中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620,02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181%。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5,962,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963%。其中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5,962,60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9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的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并按规定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3份,无副本。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律师 金诗晟 律师
孟 怡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