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公平竞争有哪些有力举措
2024年09月11日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保障公平竞争有哪些有力举措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81日起施行。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来,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实施8年。

此次《条例》的出台,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

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制定政策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上述条例要求相关政策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不得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能通过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碍市场的公平准入。

商品要素的流动方面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制定政策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上述条例要求相关政策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也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能对外地或者进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经营者在价格收费、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实行歧视性待遇。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方面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制定政策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上述条例要求相关政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实施选择性、差异化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也不得在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方面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制定政策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上述条例要求,相关政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也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价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要切实维护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填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空白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的效果,《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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